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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

2022-03-17 12:00 上级精神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依法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依法主动进行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有: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

  (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职务,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组织、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五)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应遵守有关规定,必要时应事先征求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办理公开募捐备案,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组织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通知》(粤民函〔2020〕888号)等相关规定落实。

  第六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情况的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

  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重大事项报告,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

  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可登录市本级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社会组织业务办理”→“其他业务”→“重大事项报告”,按要求填写《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并按照第七条规定办理。

  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活动时,需提交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参加人员名册、决议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说明;其中,召开会员大会为换届选举会议,或者届中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依法另行办理。

  (二)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活动时,需提交决议创办经济实体的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经济实体内容、方式、规模、资金等)、参加人员名册、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说明。

  (三)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活动时,需提交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的协议书、参加人员名册、决议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的相关会议纪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说明。

  (四)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活动时,需提交邀请函、方案计划、参加人员名册、拟邀请境外人员或组织的情况、决议开展涉外活动的相关会议纪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说明。

  本条第一款所涉及需提交“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说明”是由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提供。

  本条第一款涉及材料是扫描件的,需加盖本社会组织公章。

  第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乱收费;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报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期限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的,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事后报告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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