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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9-01-13 12:00 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市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广州教育学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也可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表决可以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要会务工作

(一)讨论、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日期、会议议程和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事项的草案。

(二)提交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审议稿。

(三)推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或者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四)增补或者免除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五)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调整。

(六)决定会员的自动退会或者除名。

(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举行的前一周,秘书处应将会议时间、议题、议程通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出新议题的,在会议举行前三天告知学会秘书处,提请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决定。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由秘书长请示会长和分管副会长决定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印发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1日起实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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