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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教育学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01-11 12:00 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学会的规范运作,明确监事会会议的职能作用,依据《广州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会监事会依据《广州教育学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实行监督,确保学会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地运行,保障学会利益、秘书处工作人员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和会长办公会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并依据《广州教育学会章程》行使监督;

(二)对监督对象遵守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规则、学会有关规章制度和执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对学会财务预算和决算、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通报所列席的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的监督情况,通过相关监事会决议;

(五)根据《广州教育学会章程》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讨论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学期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网络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由监事长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建议,由监事长确定,并于会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及 决议事项表决可以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按规定参加监事会议。监事一年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监事会议的(不包括临时会议),其监事资格自动取消。监事长全面负责监事会工作,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于会前三个工作日发送各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监事表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各监事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议题需要,监事长可以决定要求与该监督议题相关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決方式通过决议。

第八条 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广州教育学会章程》或者有损学会、各分支机构、会员合法权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理事会复核该项决议。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各位监事对各项议题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员应就讨论议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监事会存档。会议记录在会后应制成会议纪要,记载到会情况和表决决议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会监督执行或监事会指派的监事执行,并及时向监事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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