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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9-11-06 05:22 规章制度

 

     为加强广州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广州教育学会章程》,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性质

  广州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会根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的专业性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会学术科研发展规划制订;学术科研活动的指导、咨询和监督;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普及等工作。

  二、组织

  (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从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各专业领域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从事教育管理和教学实践且卓有建树的教育实践工作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委员若干人,强调专业、精干、务实。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学会当届理事会同步。届中因事业发展需要增补委员,亦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常设性或临时性办事组织,如学术规范工作组、评议(审)组、课题组、调研组等,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学会相关专业或学术事宜。

  (四)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工作设在学会秘书处,由学会秘书长或由其指派的专人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与服务性工作。

  三、工作方针

  遵循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广州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遵守学会章程的基础上,发扬求实创新精神,倡导良好科研道德,坚持学术为本,发扬学术民主,崇尚科学公正,积极推进学会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为学会教育科研规划、重要学术决策和重大学术活动服务,为繁荣和发展教育系统群众性教育科研服务,为广大中小学办学体制创新、教学方法创新、育人模式创新服务,为基层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成长和专业进步服务。

    四、工作任务

  (一)依据学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制订学会学术规划和年度学术工作安排;

  (二)研制或修订学会年度科研规划课题指南,组织实施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中心工作和广州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或科研攻关;

  (四)组织实施广州教育学会学术成果的申报、鉴定、评审、推荐、发布、表彰和应用推广等;

     (五)培育和发现广州市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典型,开展专题调研,组织成果的提炼和发布;

  (六)为学会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七)为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或学会承接的服务项目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八)为组织实施学会其他临时性活动的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支持。

  五、议事制度

  学术委员会内部议事组织形式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

  1.全体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议决有关学术事项的组织形式。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2.学会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由主任提议,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3.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制订并通过学术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意见)、学会年度科研课题指南等;②确定学会重要学术项目和重大学术活动安排意见或专业支持方案;③决定学术委员会内设机构和组成人员;④总结、通报上年度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⑤其他需要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重要学术事项。

  4.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如有议决事项,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不少于应到会半数以上人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议决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5.如有必要,可提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当事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

  (二)主任委员会议

  1.主任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一般性议事形式。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受主任委员委托,由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2.主任委员会议根据需要,由主任提议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3. 主任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贯彻落实全体委员会议决定事项;②就决定的重要学术项目和重大学术活动推进工作提出意见并付诸实施;③就内设机构或专项工作,听取相关人员汇报,提出工作意见、建议;④提出全体委员会议方案和议决事项意见;⑤需要临时决策和研讨的事项。

  4.主任委员会议须全体主任委员出席,如有决议事项,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超过二分之一主任委员同意方可施行。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决定时,可通过通讯方式征求意见,按以上原则决议通过。

  5.如有必要,可提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列席主任委员会议;须有相关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接受咨询或陈述意见时,会前通知其准备并参加会议。

  六、工作要求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本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向学会和学术委员会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四)积极参加学会学术活动,为学会和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批准,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不再担任委员:①学术行为不端者;②违反学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者;③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者;④因工作变动或年龄、身体条件,不适宜担任委员者;⑤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委员者;⑥有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

  七、附则

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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