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广州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9-12-06 10:20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完善对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教育学会章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各专业委员会,是根据教育事业和学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依据《广州教育学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专业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广州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接受学会的领导与监督,在学会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各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名称统一广州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各专业委员会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下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部”、***工作小组”等内部机构,不得单独对外发布文告或开展活动。

第六条 秘书处对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注(撤)销等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报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核、确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围绕学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组织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调查研究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学术动态,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为教育决策服务;

(三)组织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发现和培育植根于基层的教育教学成果,进行评介与推广;

(四)制定或参与制定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专业标准,形成指导性文件或报告;

(五)组织开展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有质量、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六)积极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服务;

(七)编辑相关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资料和出版物;

(八)承办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设立和变更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专委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广州教育学会章程》,接受学会领导,并规范开展活动;

(二)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各专委会在名称、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重复;

(三)拥有一批在学科领域(专业或工作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有特定服务群体;

(四)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发展、工作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该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设立各专委会申请;有3—5所共同学术方向和专业影响的单位会员也可以作为发起人;

(二)会长办公会根据设立条件进行评议、审定入会资格;

(三)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专业委员会成立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成立:

(一)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

(二)与已设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相同或者相近;

(三)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

(四)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

(五)拟下设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下属分支机构;

(六)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

(七)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应经学会会长办公会评议、拟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各专业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设理事会。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相关规定:

(一)理事会由各专业委员会发起人或负责人提出推荐人选,人数由学会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状况、业务范围、会员数量等因素,会商发起人或各专委会负责人确定;应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超过60人,报学会审定;

(二)理事会须为学会会员,热心学会工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在该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5-21人,副理事长3-5人,秘书长1人。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成员由各专业委员会、学会理事等推荐,由学会秘书长提名,经学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聘任。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在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四)各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爱党爱国,尽职敬业,热心学会事业;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领域内具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备一定管理经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岁;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各专业委员会领导职务;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岁;原则上不得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要求,副理事长中须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负责对各各专业委员会所有工作的意识形态、政治方向和规范性把关。

(五)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负责人为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设副秘书长1-2人,报学会审定。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原则上不得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业在职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社会组织或各专委会任领导职务;其他任职条件同上述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由专业委员会设专人管理。适用于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除会费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会议通知、教研活动、奖状、证书等。

 

第五章  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守学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教育学会章程》要求开展日常工作,积极完成学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应坚持“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原则,主办或参与主办本专业委员会成员范围的活动应按程序报批获得同意后方可开展。

各专业委员会有责任做好专家库和资源库建设工作,收集学术资源(含视频、音频、文字材料等)。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活动的,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各专业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须经学会授权或批准;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宣传涉及个人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合作项目应慎重选择合作方,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合作协议须由学会法人代表签署(或授权签署),签印“广州教育学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举办活动不得超出章程的宗旨及各专委会业务范围;不得将自身开展的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织评选类活动须实行前置审批。活动应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项目与奖项名称,未经批准不得超出本专业委员会范围的字样。

各专委会组织开展的评审(比)类活动,结果需报学会备案,并在学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所建立的实验区(校、基地)等,需报学会备案,并在学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学会审批,并与合作方签订协议。

未经学会审核,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微博等;建立的相关媒体提供的信息应严格政治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不得有经营行为;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学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3个月专项报批。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学会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资产属于学会所有,应根据学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别记账;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或学会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会费标准代表学会收取会费。所收取的会费须全部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各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会费。

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学会接受境内社会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主要用于各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会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须按审批的预算或标准进行决算,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注销和撤销

第三十三条 学会实行各专业委员会年度检查制度和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评估制度,对不能遵守章程、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各专业委员会,予以注销、撤销或调整;对评估分值较低或不合格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撤换并通报相关单位,建立负责人违规行为记录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长办公会议拟定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注销该专业委员会。

(一)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

(二)学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各专委会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各专业委员会;

(三)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委员会或撤换其负责人。

(一)违反《广州教育学会章程》;

(二)拒不接受学会领导,损害学会声誉;

(三)拒不执行学会交办事项,或无法完成学会交办的事项;

(四)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五)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六)违规使用印章、印模;

(七)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擅自冠超出本专业委员会成员范围如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广东”等名称开展活动;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九)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十)擅自开设各专业委员会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规定情形。

第三十六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专业委员会由学会和专业委员会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专业委员会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专业委员会注销或撤销后应由学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专业委员会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教育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