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外新闻发布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面向社会宣传介绍本学会各项工作及发展动态的重要渠道。为使学会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学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全面准确,积极宣传,保证质量,及时高效,杜绝炒作”的宣传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服务于学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服务于创建全国一流教育学会的目标。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以学会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其他下属分支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广州教育学会”的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向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条 学会对外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为:
1.举办新闻发布会。
2.召开新闻通气会。
3.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学会相关活动和来学会采访。
4.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5.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6.通过“广州教育学会网站”等学会主办的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 秘书处组织实施的各类对外新闻发布活动时,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学会组织实施的对外新闻发布,由会长审批,交由秘书处统一对外发布。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州教育学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八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会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防止泄密。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