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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教育学会关于外出交流学习考察的管理办法

2018-10-01 12:00 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特制订外出交流学习考察的管理办法。

一、坚持与专业领域相符的主旨方向。

明确思想工作的主旨方向,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交流活动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者技术领域,必须是与出去交流团队的专业领域相符。

二、认真严格执行“出行前报批、回程后报告”制度。

以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名义外出交流学习考察活动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学会秘书处提交计划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说明和明确的日程安排),按学会审批程序获得正式批复后方可出行。外出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计划行程。回程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流学习考察报告(包括交流综述一份和交流相关资料等)。本着“科学管理,服务学会”的原则,规范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合法合规完成因公外出交流团组报批备案工作。秘书处会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外出交流工作报告。

 

三、严格遵守外出交流期间的纪律要求。

公务交流工作同时,要做到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国家和党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国家和党的话。严格依照各项规定予以实施,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外出交流时要充分体出广州(学会)的学术地位,学术领域的权威。要刻苦学习,虚心求教。

 

四、本办法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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