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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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教育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2019-11-06 05:03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会学术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坚守学术良知,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担当社会责任,促进学术繁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教育学会章程》,参照《中国教育学会学术自律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在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论文宣读与发表、论著出版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表现是:

  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3.编造事实,伪造注释;

  4.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5.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

  7.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8.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9.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10.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学术自律规范。

  第六条 严格遵守《广州教育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教书育人能力。

  第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态度和精神,静心研究,力戒学术上的浮躁浮夸和弄虚作假,不以学术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条 坚持学术民主,反对学术垄断,不搞“家长制”“一言堂”。

  第十一条 遵循学术公认准则,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严禁抄袭他人著作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所有同约定著者共署名方式。

第十三条  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学术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坚持在本专业领域开展学术评审、专家指导活动,不做“万能专家”。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回避要求和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相关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咨询、科普、支教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是受理违背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有权对会员是否遵守本会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相关学术规范行为,倡导优良学术风气;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独立开展调查和评判;负责向本会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果和认定建议。

工作组由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调查与认定

  第十八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或工作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工作组接到举报后,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前置调查和询问,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应有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调查人员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相关举报材料,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寄)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自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7个工作日内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本会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30个工作日内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的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本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 处罚与复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罚:

  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撤销其参评在学会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

  3.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本会科研项目、论文评奖资格等。

  4.开除其会籍。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寄)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本会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本会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经查证核实,被举报人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本会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本会学术委员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建议被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会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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