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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教育学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8-10-10 12:00 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市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也可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得到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要会务工作

(一)讨论、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日期、会议议程和须经审议决定事项的草案。

(二)提交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审议稿。

(三)推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提名确定副秘长。

(四)增补或者免除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五)根据会长或者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六)决定专委会的设立、调整和理事会领导成员。

(七)决定会员的动退或者除名。

(八)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举行的前一周,秘书处应将会议时间、议题、议程通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出新议题的,在会议举行前三天告知学会秘书处,提请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决定。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由秘书长决定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长或者秘书长签发,印发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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