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学会所有证书资料的规范管理,防止证书遗失并保证按时备案、复检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书的保管范围
纳入学会秘书处统一保管的证书资料:
(一)资信文件:年检报告、评估报告、信用等级等。
(二)由重要机构或组织颁布的证件: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三)重要文件,如权威部门发布给学会的荣誉证书、授权函、牌匾等。
第三条 证书保管员职责
设置证书专职保管员,明确保管员职责:
(一)建立证书等资料目录及相应档案,以便于及时查找。
(二)负责证书的日常管理,保证证书资料的完整性。
(三)负责有关证书的申办、变更、年检、延期等工作。
(四)除正常的年检和换证外,凡涉及变更或注销的,必须经学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格按照学会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借阅、借用、复印等工作。
(六)严格按照学会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证书资料的使用规定
(一)学会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借用、复印证书资料时,应提前申请,写明拟用证书资料的名称、件数、事由及归还期限等,经学会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证书资料保管员凭审批结果办理借用、复印等相应业务,其他任何人提出的未经批准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第五条 证书遗失处理
(一)凡因保管不善或借用等手续不齐,导致证书及重要文件资料遗失的,由资料保管员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二)凡因借用人过失而造成的证书资料遗失,由借用人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教育学会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