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会工作透明度,保障全体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实施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做到全面、准确、合理。
第二章 公开程序
第四条 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政治安全与意识形态审查。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须将保密内容删除后,再予以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处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会长授权签发。
第六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公开过的信息。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公开过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一)学会概况,如学会简介、学会主要领导、组织架构、分支机构;
(二)规章制度;
(三)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业务管理,含捐赠管理、收费管理等;
(五)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六)重大活动公示公告;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信息;
(四)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学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免于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公开形式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学会官方网站、公众号、会务工作公众号;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其他便于会员知晓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开时限
需要公开的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对该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教育学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