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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教育学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8-10-01 12:00 规章制度

    


    第一条  印章是学会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学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学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会印章包括: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和各专业委员会印章。

第三条    刻印

1.学会成立,基本印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本办法。

2.因业务发展需要各职能部门申请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会长办公会议核准后送交秘书处刻制,专业委员会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学会印章相同。学会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学会公章使用实行会长负责制,所有用章申请表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签字后方能盖章。学会公章由秘书处专人保管。各专业委员会需要盖学会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秘书处领取并填写《学会公章使用申请表》,按流程进行审批盖章。

2.专业委员会印章,主要适用于各专业委员会内部会议通知、业务证明等范畴,实行专业委员会理事长负责制,各专业委员会根据管理运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印章规范的审批使用流程,严格执行专人管理制度。

3.专业委员会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秘书处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规范管理和使用专业委员会印章承诺书》并报本专业委员会印章的审批使用流程及专人管理信息进行备案。

4.学会各类印章的使用要建立登记簿,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会长办公会议核准后交由秘书处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会长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秘书处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学会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会长核准后,交由秘书处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学会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秘书处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各专业委员会印章保管人对印章无独立使用权力,未经各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学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2.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学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条    严禁公章、专业委员会印章独立带离办公室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专业委员会印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学会盖章。

第八条    学会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学会公章出差的,须经会长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学会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副会长审批、会长签批后方能使用。专业委员会开具个人业务证明,需由理事长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轻重共同负责。

第十条    学会印章只适用于与学会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学会利益之行为。

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规定,执行学会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学会造成损失的,学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O一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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