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广州教育学会企事业类单位会员管理细则

2019-11-06 05:16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热心参与教育的企事业加入广州教育学会的需求,加强对企事业类单位会员的管理与服务,根据《广州教育学会章程》和《广州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工作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教育规律,开放办会,团结有志于教育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为繁荣社会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 企事业类单位会员由广州教育学会统一登记注册,收取会费和学术服务费,发放会员证,并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入会注册登记

第四条 遵纪守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与教育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企事业类单位会员。

第五条 企事业类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广州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加盖公章),提供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相关证件,申请企事业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经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并经学会秘书处对企事业材料进行审查后,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过,签订单位会员合作协议。

(三)交纳会费及服务费。

(四)由广州教育学会颁发《广州教育学会企事业类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广州教育学会通过以下方式,为企事业类单位会员进行专业指导和学术服务:

(一)加强学会与会员单位及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三)参加企事业类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五)提供学会会员交流平台,协助企事业类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六)反映企事业类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七)在不超出学会业务范围与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八)在广州教育学会会员服务平台设立会员展示专区;

(九)推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解读供企事业类单位会员阅览;

(十)为企事业类单位会员提供参与教育行业政策调研的机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企事业类单位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业务指导及项目合作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企事业类单位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试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按实际情况交纳学术服务费3-10万元/年;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企事业类单位会员应遵守《广州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企事业类单位会员以本会及专委会名义(包括“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活动,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企事业类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广州教育学会秘书处,并交回《广州教育学会企事业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企事业类单位会员未经广州教育学会同意,不缴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会员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企事业类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广州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企事业单位指的是与教育相关的企业、本市教育系统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州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